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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黄天海与徐广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海,徐广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742号原告黄天海,男,61岁,1956年5月15日,地址:,被告徐广泉,男,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海诉被告徐广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天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天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天海承担。审判员  谢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