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黄天海与徐广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海,徐广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742号原告黄天海,男,61岁,1956年5月15日,地址:,被告徐广泉,男,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海诉被告徐广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天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天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天海承担。审判员 谢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