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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惠州保利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乐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保利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乐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第2866号原告:惠州保利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惠博大道231号保利山水城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曹晓明。委托代理人:宋利杰,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乐英,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保利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乐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已和被告陈乐英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乐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保利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乐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钟翔能人民陪审员  朱瑛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刘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