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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常某某申请执行佟刚、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于某,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无职业,住**市**区**街道**委*组。被执行人于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无职业,住**市**区**小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佟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市**段职工,住**省**市**区**街道**委*组*号。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万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