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督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宋志学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志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03民督182号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被申请人:宋志学,男,1958年12月14日生,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0年5月1日,被申请人宋志学以农户贷款方式借款2.8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日,此借款已逾期,经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仍未还款。现向我院申请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欠款人民币42,861.1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宋志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2,861.19元。申请费人民币291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