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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志维与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维,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711号原告:宋志维,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波,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东城南“新山”地段新城南广场一号楼1-30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5362850N。法定代表人:黄国举,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杰,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志维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5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维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志维负担。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巧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