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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来运与夏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来运,夏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379号原告:马来运,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龙湖明珠西区。被告:夏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建设局*楼。负责人:袁佑平,系该办公室主任原告马来运与被告夏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马来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来运申请撤回对被告夏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来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来运负担。审判员  段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