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明进精工机械零件有限公司诉袁楠楠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进精工机械零件(沈阳)有限公司,袁楠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1民初2896号原告明进精工机械零件(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一镇。委托代理人郭金淑,女。被告袁楠楠,男。原告明进精工机械零件(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楠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潘微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明进精工机械零件(沈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金淑,被告袁楠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明进精工机械零件(沈阳)有限公司诉称,1、因为袁楠楠突然离职,品质部相关问题与客户之间联络中断,公司招新人上来没有交接,工作进度比较慢。2、客户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因我公司生产不良品,客户将不良品寄给公司,品质部袁楠楠没有及时跟客户进行沟通确定,导致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公司罚款10554.65元。3、客户杭州新世宝电动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售后件C30内外拉杆退货三个,客户邮寄给品质部,品质部放在办公室没有处理。4、公司品质部业务相当混乱,现由社长管理,社长工资费用很高。5、公司发货品质部没有检验报告,客户对公司印象不好。6、因品质部袁楠楠突然离职,导致经营者精神严重损失。7、离职前没有提前一个月提交《职员辞职申请表》。故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被告袁楠楠赔偿15000元。被告袁楠楠辩称,原告所说的不属实。1、工作进度慢跟我没有关系,员工基本都是上几天就放假,而且现在订单特别少,公司还在裁员;2、一汽光洋汽车不良件都是我们去取,不良件的产品已经和客户沟通过,并做过检测,每个月都有不良件,我有材料证明。3、客户杭州新世宝电动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售后件退货确实是邮寄给我们,我承认,我已经做完外检,并且有相关的数据报告。4、原告不会说汉语无法沟通,没法处理我接下来的工作,他只能找别人来代替。5、据我所知现在是由车间组长来写巡检记录和出场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谁都可以填,只要照着以前的表来填写就可以。6、经营者精神严重损失与我无关。7、离职前没有提前一个月提交《职员辞职申请表》属实,我是6月13日提交的辞职申请。之后正好赶上休息,后来我就再也没去过公司。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来到原告处工作,在原告处任操作工。2017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辞职申请,后被告未再去原告单位上班。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既主张被告对其进行民事赔偿,应就被告确实给原告的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这一事实的存在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自述被告的离职对其造成损失,现被告对该事实不予认可并提出了相关证据,原告并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被告陈述的事实,且原告提出的被一汽光洋公司罚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可,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损失存在的事实;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000元,但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其不基于《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关于离职提前通知的规定)主张由被告赔偿损失,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及该15000元的具体计算方法,故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明进精工机械零件(沈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微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艳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