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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詹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2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伟,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人詹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8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2日经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辩护人凌志远,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国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伟及其辩护人凌志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詹伟伙同他人多次在五河县小溪镇蒋庄村境内,利用“开宝”的方式开设赌场,每次参赌人员二、三十人。五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12月27日对赌场进行检查,现场扣押赌具等物品。2017年3月7日,被告人詹伟向明光市公安局古沛派出所投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詹伟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现场图、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被告人詹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詹伟伙同他人多次在五河县小溪镇蒋庄村境内,利用“开宝”的方式开设赌场,每次参赌人员二、三十人。五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12月27日对赌场进行检查,现场扣押赌具等物品。2017年3月7日,被告人詹伟向明光市公安局古沛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詹伟的供述;证人占飞翔、詹某1、孙某、卢某1、詹某2、张某、彭某1等人的证言;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伟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詹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詹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詹伟虽然主动投案,但其在侦查机关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首不成立,被告人詹伟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