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朴军、梁本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朴军,梁本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4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朴军,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朝鲜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派出所民警,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本富,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上诉人朴军因与被上诉人梁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朴军在接到《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依法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朴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世杰审判员 曲海涛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欣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