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永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先福、林妹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先福,林妹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835号原告:永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新安路216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7332719X。法定代表人:刘雄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先福,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林妹妹,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先福、林妹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永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缴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永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琴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