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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永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先福、林妹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先福,林妹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835号原告:永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新安路216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7332719X。法定代表人:刘雄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先福,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林妹妹,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先福、林妹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永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缴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永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琴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