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培军、陈建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培军,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556-2号申请执行人:徐培军,男,1956年5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63年7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培军与被执行人陈建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建军之妻张连芳(身份证号码:)有银行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军之妻张连芳的存款7040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徐江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