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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培军、陈建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培军,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556-2号申请执行人:徐培军,男,1956年5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63年7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培军与被执行人陈建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建军之妻张连芳(身份证号码:)有银行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军之妻张连芳的存款7040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徐江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