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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学艺、张业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学艺,张业梅,严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48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学艺,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业梅,女,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审被告:严福平,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上诉人吴学艺因与与被上诉人严福平、张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云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学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学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160元,减半收取为8080元,由上诉人吴学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大伟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