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磊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811号罪犯王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三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3)淄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7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5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11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磊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