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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冯汝臣与赵汉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汝臣,赵汉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067号原告:冯汝臣,男,195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赵汉佳,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保民,大名县迎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汝臣与被告赵汉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汝臣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冯汝臣负担。审判员  朱慧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