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冯汝臣与赵汉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汝臣,赵汉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067号原告:冯汝臣,男,195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赵汉佳,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保民,大名县迎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汝臣与被告赵汉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汝臣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冯汝臣负担。审判员 朱慧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