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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德龙与刘正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龙,刘正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846号申请人:王德龙,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毛奇,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黄叔贵,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刘正强,男,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担保人:吴量,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申请人王德龙与被申请人刘正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德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正强所有的财产在12800元限额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吴量以其所有的银行存单(开户名:吴量;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和支行;账号:62×××75)在12800元限额范围内为此诉讼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王德龙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正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8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二、将担保人吴量所有的银行存单(开户名:吴量;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和支行;账号:62×××75)在价值12800元的限额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楚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