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3执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李晓青与乌鲁木齐达美纵横商贸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青,乌鲁木齐达美纵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青,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新疆沙湾县。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达美纵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北路191号6号楼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孙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晓青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达美纵横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达美纵横商贸有限公司存款等财产及收入1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达美纵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8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