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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帅与汤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汤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3194号原告:张帅,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告:汤叶伟,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张帅与被告汤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汤叶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同年7月11日止,逾期要承担20%违约金,逾期利息按0.5%/天收取。被告收到款项后出具收据1份,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叶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帅借款11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1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汤叶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