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24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振才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205号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环东路。法定代表人:曲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庆九,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振才,男,60岁,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