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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德县畅响迪休闲唱吧与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德县畅响迪休闲唱吧,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德县畅响迪休闲唱吧,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营者:黄京文,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州,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广德县畅响迪休闲唱吧(简称畅响迪唱吧)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浩天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畅响迪唱吧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浩天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并经畅响迪唱吧同意,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畅响迪唱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浩天公司经畅响迪唱吧同意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德县畅响迪休闲唱吧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初97号民事判决,准许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广德县畅响迪休闲唱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志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马士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梦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