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亚平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平,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198号原告:陈亚平,男,1990年8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原告陈亚平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陈亚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陈亚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亚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平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沐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