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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黎明与钱劲、谢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黎明,钱劲,谢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473号原告:谢黎明,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钱劲,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谢彩霞,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谢黎明与被告钱劲、谢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审 判 员  尹书华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