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黎明与钱劲、谢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黎明,钱劲,谢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473号原告:谢黎明,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钱劲,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谢彩霞,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谢黎明与被告钱劲、谢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审 判 员 尹书华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