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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进亮与方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进亮,方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2493号原告:俞进亮,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方金忠,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俞进亮为与被告方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进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金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被告方金忠向原告俞进亮借款人民币10000元,承诺于2017年2月12日前归还。2017年1月20日,被告方金忠又向原告俞进亮借款人民币10000元,承诺于2017年2月2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到期后均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金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俞进亮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原告预交),由被告方金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代书记员 庄如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