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之倩与苏荣发、邢妙娣所有权确认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之倩,苏荣发,邢妙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870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2870号申请执行人:苏之倩,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苏荣发,男,194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邢妙娣,女,194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之倩与被执行人苏荣发、邢妙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查明: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XXX号XXX室房产存在抵押;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已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封,目前暂无法过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伟忠审 判 员 汤静隽审 判 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韩雨奇书 记 员 臧唯佳审 判 长 邵伟忠审 判 员 韩雨奇审 判 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