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卫君、杨小球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君,杨小球,李米仓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6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卫君,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2012年2月8日,因赌博被玉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12月16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4月1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杨小球,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2014年2月19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罚款五百元。2017年3月3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峰,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米仓,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2011年5月18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2014年7月14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2017年3月3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转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君、杨小球、李米仓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钦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卫君、杨小球、李米仓及被告人杨小球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卫君、杨小球伙同王奎米(另案)在临海市古城街道下桥路458号隔壁一楼民房内开设“捺六名”赌场,其中张卫君占赌场股份4分,杨小球占赌场股份3分。该赌场招揽王某4、胡某、王某2、孙某,4、冯某、陈某1、李某、陈某2、张某、黄某、丁某、王某3等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元许。被告人李米仓受王某1纠集在赌场打图十天许,获利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米仓、杨小球在古城街道下桥路458号隔壁一楼民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米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张卫君在古城街道后塘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卫君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被告人杨小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李米仓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叶某、王某4、胡某、王某2、孙某,4、冯某、陈某1、李某、陈某2、张某、黄某、丁某、王某3、施某2、郑某等证言,归案经过,被告人张卫君、杨小球、李米仓供述,现场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退赃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君、杨小球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李米仓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卫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米仓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卫君、李米仓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杨小球的辩护人提出杨小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其他与事实相符合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米仓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卫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小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米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卫君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六百元、被告人杨小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二百元、被告人李米仓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冯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鲜伟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