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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3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葛超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03刑初19号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超,男,1993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X。2017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执行。2017年6月21日被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双东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超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贵力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葛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葛超与其朋友张某某(男,2001年7月11日出生)、杨某某(男,2002年12月3日出生)、侯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男,2001年8月22日出生)因与被害人王某某(男,1999年3月5日出生)在QQ聊天中产生分歧、矛盾,几人来到岭东区,在双鸭山市岭东区博爱园小区C区10号楼笨小孩网吧1楼楼道内,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拳脚殴打,致使王某某头部、胸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多发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葛超于2017年4月21日在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住院病案、和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证人张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葛超供述与辩解,双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超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葛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犯罪行处罚。被告人葛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超开庭时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及其家属能与其进行刑事和解,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丰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