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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10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宇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宇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蔡清江,代江涛,蔡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0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中段平安怡园二期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刘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东站北(东高皇乡叶庄南)。法定代表人蔡清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河南省宇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开发区平东站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蔡素贞,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蔡清江,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代江涛,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蔡东洋,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2016)豫04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宇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蔡清江、代江涛、蔡东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宇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蔡清江、代江涛、蔡东洋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