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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陆川县珊罗镇鹤山村十三村民小组与林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川县珊罗镇鹤山村十三村民小组,林森,梁志高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490号原告陆川县珊罗镇鹤山村十三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梁志福,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梁玉庭,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森,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第三人梁志高,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陆川县珊罗镇鹤山村十三村民小组与被告林森、第三人梁志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川县珊罗镇鹤山村十三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陆川县珊罗镇鹤山村十三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黄 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广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