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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梁显锋与王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显锋,王君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106号原告:梁显锋,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告:王君政,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原告梁显锋与被告王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梁显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显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骆运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