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壮壮与周朋飞、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壮壮,周朋飞,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649号原告:吴壮壮,男,199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绍山,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朋飞,男,1989年9月20日,汉族,住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周敏,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凡,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壮壮诉被告周朋飞、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壮壮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壮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