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007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李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刘某以被告李某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刘某君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刘某君负担。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程王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