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8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007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李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刘某以被告李某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刘某君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刘某君负担。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程王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