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花朵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花朵,驻马店市开发区龙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808号申请执行人陈花朵,女,1967年0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先林,系该公司董事长。陈花朵与驻马店市开发区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1727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6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7月04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龙城置业有限公司存款(收入)2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已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