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聂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129号原告:聂某,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闫某,女,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聂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聂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聂某承担。审判员 王国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