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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聂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129号原告:聂某,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闫某,女,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聂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聂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聂某承担。审判员  王国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