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景友与威海恒利特种钢铸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友,威海恒利特种钢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友,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威海恒利特种钢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棋山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景友与被执行人威海恒利特种钢铸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64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