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9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汇业电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爱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汇业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市爱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427号原告:深圳市汇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社区观光路汇业科技园厂房2栋2楼(A区、B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5420XY。法定代表人:刘家龙。委托代理人:陈家斌,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爱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南塘社区南桥西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31401479-8。法定代表人:殷五宝。原告深圳市汇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爱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汇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汇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宜然(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