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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国均、喻志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国均,喻志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民初2543号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城投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2473277U。法定代表人:吴文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村,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红,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均,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喻志会,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苗族,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新公司)与被告王国均、喻志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7年6月6日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皖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国均、喻志会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皖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国均支付原告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68851.89元;2.喻志会对王国均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6日,原告与王国均、喻志会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约定王国均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原告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一辆(发动机号:E6CF05114,车牌号:川Q×××××),车辆融资总额为77094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月租金为2550.07元,喻志会为共同承租人。合同约定承租人应每月向原告交付租赁费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逾期支付任一期租金或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款项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同时即刻付清租金余额及其他合同规定之应付款项。承租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租金时,应当按应付租金0.8‰/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直至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滞纳金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王国均指示购买了车辆并将车辆交付使用,现王国均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欠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合计68851.89元经原告催要未果。被告王国均、喻志会未作答辩。原告皖新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包括:证据1,《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间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证据2,购销合同,原告已按照《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履行义务,支付购置价款,购买融资租赁车辆;证据3,车辆资产验收交付表,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融资租赁车辆;证据4,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融资租赁车辆的基本信息;证据5,租金交付明细,证明被告租金支付情况。被告王国均、喻志会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合同第14.1条约定共同承租人(如有)对本合同项下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支付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违约责任及相关义务。本院认为,涉案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皖新公司依约购车并出租给王国均,履行了合同义务,王国均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皖新公司要求王国均偿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喻志会作为共同承租人,应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8851.89元;二、被告喻志会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王国均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2元、公告费50元,合计1652元,由被告王国均、喻志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菊人民陪审员  孙庭贵人民陪审员  卢立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 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