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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窦锋书、王云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锋书,王云忠,马铭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窦锋书,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王云忠,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马铭岭,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锋书与被执行人王云忠、马铭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云忠、马铭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窦锋书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窦锋书申请执行标的513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