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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连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422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连江,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1985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区看守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连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八日作出(2017)津010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连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连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连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连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王连江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连江撤回上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自本��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怡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