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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62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9888548XQ。法定代表人:章航海,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磊,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法定代表人:李平。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赣0191民初6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928767.68元。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全部所欠货款,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928767.68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浩审 判 员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