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羽、张羽所有的苏CF788U号轿车被被申请人孙百印驾驶的苏C878FK号轻型普通货车碰撞与孙百印、郭小珍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羽,张羽所有的苏C×××××号轿车被被申请人孙百印驾驶的苏C×××××号轻型普通货车碰撞,孙百印,郭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314号申请人张羽,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丰县。被申请人孙百印,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驾驶员,住丰县。被申请人郭小珍,女,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张羽所有的苏C×××××号轿车被被申请人孙百印驾驶的苏C×××××号轻型普通货车碰撞,致其车辆损坏。为防止被申请人孙百印、郭小珍转移财产,申请人张羽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小珍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张羽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小珍名下位于丰县新城花园5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仇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