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徽金岭晟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日印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岭晟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金日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656号原告:安徽金岭晟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日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茨河路六号藕塘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原告安徽金岭晟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日印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金岭晟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岭晟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岭晟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金日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原告安徽金岭晟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