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虎虎与梁帅、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虎,梁帅,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235号原告:李虎虎,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梁帅,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李霞,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告李虎虎与被告梁帅、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虎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虎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虎撤诉。案件受理费7794元,减半收取计3897元,由原告李虎虎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