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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虎虎与梁帅、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虎,梁帅,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235号原告:李虎虎,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梁帅,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李霞,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告李虎虎与被告梁帅、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虎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虎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虎撤诉。案件受理费7794元,减半收取计3897元,由原告李虎虎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