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少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629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孙凤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少才,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少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刘少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少才给付代偿款205193.32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4.8万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743元,但被执行人刘少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少才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路向阳新村A15幢302室(宣州字第00129752号)房屋抵押在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少才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路向阳新村A15幢XXX室(宣州字第XXXXXXX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