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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王清林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王清林,王淑兰,孟庆海,陆敏,孟庆江,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2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负责人:王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被告:王清林,男,1962年4月5日出生。被告:王淑兰,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孟庆海,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被告:陆敏,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孟庆江,男,1980年6月7日出生。被告:于红,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被告王清林、王淑兰、孟庆海、陆敏、孟庆江、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9.00元,减半收取计114.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一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