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搏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圣晖陶瓷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搏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圣晖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搏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石化敬业路右边商铺(文冲塑料厂房)。法定代表人:易晓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珊,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圣晖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金利镇金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智灿。上诉人广州市搏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圣晖陶瓷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7日向上诉人广州市搏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州市搏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搏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芬吴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