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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3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合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弘艺工艺有限公司、麦志强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合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弘艺工艺有限公司,麦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3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合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眠村(车古头)金龙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文峰。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弘艺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新昌村第一工业开发区175号。法定代表人:麦志强。被执行人:麦志强,那,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合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弘艺工艺有限公司、麦志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弘艺工艺有限公司、麦志强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其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查封的财产将自动解封。审判员  陈坚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