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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行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春宣、白家珍与石泉县人民政府、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撤销房屋产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宣,白家珍,石泉县人民政府,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王凤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初192号原告王春宣,男,汉族。原告白家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刚,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陈浩瀚,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周耀宜,县长。被告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春潮广场创投中心14楼。法定代表���黄健,局长。第三人王凤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垚(系第三人之子),男,汉族。原告王春宣、白家珍诉被告石泉县人民政府、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撤销房屋产权证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春宣、白家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宣、白家珍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宣、白家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蒋 蒙 蒙审判员 高���洁审判员 左   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