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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0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登茂与冉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茂,冉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538号原告:陈登茂,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冉丛君,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陈登茂与被告冉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陈登茂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亦与本案相同,本院已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巴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陈登茂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登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圣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