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洁、孔祥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洁,孔祥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周洁,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武钢乌龙泉矿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孔祥黎,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住武汉市盘龙城。关于周洁与孔祥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洁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孔祥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返还周洁借款10,000元及支付利息395.83(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8.19元(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5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祥黎的银行存款11,285.0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锐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