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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欧阳欢因与被上诉人钟新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欢,钟新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4民终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欢,女,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立,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新华,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县台源镇。上诉人欧阳欢因与被上诉人钟新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7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欧阳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全面审查合同,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不客观不公正;一审未考虑家庭道德与善良习俗和被抚养人钟紫涵的基本生活保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坐落于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新综合楼402号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2778**号,建筑面积63·06平方米)归被上诉人钟新华所有,钟新华自愿给付钟紫涵生活费35000元(当庭支付15000元,余款20000元在2017年12月底前付清,逾期按月息2分支付);二、钟新华、黄春香有探视孙女钟紫涵的权利,欧阳欢应予配合;三、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四、上诉人欧阳��自愿放弃其他诉请求;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共计600元,由上诉人欧阳欢负担。六、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杨丽萍审判员  王洪峰审判员  许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