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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红与被告雷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红,雷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313号原告李红红,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蓝关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三村民小组,现住西安市蓝田县安村镇田坡村三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409103165。被告雷博,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蓝关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三村民小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20304031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红与被告雷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红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珍 来源:百度搜索“”